前段时间,有个群友咨询我。部队从内地移防到西藏,因为单位是按照批次集中办理随军的,家属的户口还没有随调过来,估计最快也要半年多的时间才行,不出意外就要跨年了。
那么,问题就来了,他之前是驻地干部,领取了随军未就业补助,但是现在因为移防造成了实际的两地分居,而且探亲类型和行程也变了。他咨询,探亲路费能否补发,随军未就业和两地分居费能否同时领?
按照以往看来,这些问题似乎都是一个矛盾体,既然是随军,那怎么又可能存在两地分居,怎么又会出现配偶探亲路费?但是了解到像前文提到的这种特殊情况不占少数。所以我思考了一下,查阅了一些规定,做一些探索性的解答。
首先说说探亲的问题,根据新政《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有一段:
本通知所称不在同一地区生活,是指干部、士官所在驻地与父母或者配偶户籍地(含配偶为军队人员的部队驻地)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,且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。
因为部队移防,导致部队驻地与随军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,符合这一条规定,那么这个干部属于两地分居干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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